昆明市养犬登记免疫证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养犬登记免疫证年检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免疫证年检。
第三条 昆明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免疫证年检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办理养犬登记免疫证年检。
第四条 养犬登记免疫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有效的养犬登记免疫证到公安机关和农业部门联合设立的任一登记办证点办理年检。
养犬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检;逾期不办理年检的,养犬登记免疫证失效,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免疫证。
第五条 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免疫证年检时,应当同时缴纳管理费。残疾人饲养专用犬、孤寡老人饲养犬只的,减免管理费。
残疾人饲养专用犬、孤寡老人饲养犬只,需减免管理费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
第六条 符合养犬登记免疫证年检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在养犬登记免疫证上加盖年检章,并将年检纪录同步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公安机关应当在养犬登记免疫证上签注新的有效期限。新有效期限从原有效期届满后次日开始,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七条 养犬登记免疫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持缴纳管理费的收费凭证到原养犬登记机关办理补发养犬登记免疫证,同时办理年检。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年检过程中,发现犬种与养犬登记证信息不符的,不予年检,并收回原养犬登记免疫证。
第九条 逾期年检的,养犬人应补缴养犬管理费。公安机关可视情节对养犬人进行处罚后再办理年检。
第十条 对养犬人违反本办法,不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