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养犬管理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实行一年来,尚有部分养犬户不能够自觉遵守《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要求办理《养犬管理登记免疫证》。为确保《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五华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内饲养的犬只(含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烈性犬),必须于2009年11月30日前办理《养犬管理登记免疫证》。
二、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养犬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者公共设施;
(四)不得遗弃犬只。
三、五华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内的养犬人,除遵守以上四项外,还应遵守:
(一)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烈性犬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圈养或者拴养;
(二)携犬外出,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需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
(四)携犬外出,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五)放弃饲养的犬只,主动送交犬只留检所;
(六)对死亡的犬只,在48小时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犬只留检所。
四、严禁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
(二)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商场、宾馆、餐饮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五)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
(六)宗教活动场所;
(七)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
五、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法律责任。
六、擅自开办犬类交易、养殖场所或违规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只和经营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七、已办理《养犬管理登记免疫证》的养犬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居住地养犬管理办证点办理相关手续。
八、自2009年11月15日起,区政府将组织专门工作组对辖区内犬只进行督促检查,凡未办理《养犬登记证》或《养犬登记证》到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将严格依照《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直至收缴违规犬只。违反本通告其他内容的,将严格依照《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九、养犬人或其他人员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规养犬给城市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支持配合好养犬管理工作,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养犬行为。
养犬管理举报电话:4178110 4167916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