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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爱犬协会章程
 2009-07-14 16:2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昆明市爱犬协会;
        英文名称为:Kunming Dog Lovers Association,缩写为KDLA。
第二条  昆明市爱犬协会是由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学者、管理者、社会爱犬人士、持有《昆明市养犬登记免疫证》的市民以及院校的有关社团组织、宠物商店、宠物医院等从事犬工作的相关组织,自愿结成的市级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昆明市爱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配合《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昆明市动物诊疗管理规定》的实施;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体社会会员倡导人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加强市民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环境卫生的意识,促进人与人和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共处,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昆明市爱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昆明市公安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昆明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农业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昆明市爱犬协会住所:昆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昆明市霖雨路10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昆明市爱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适合行业发展的行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倡导平等竞争,促进行业的有序发展;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提供决策参考。
(二)、收养、救治被遗弃的受伤小动物和流浪犬;为小动物、犬只提供良好的动物福利;公布犬只留检所犬只信息及照片,方便市民申请领养。
(三)、加强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讲座、研讨、交流、培训;举办有关赛事。
(四)、研究制定宠物行业标准;加强行业指导,规范行业收费等机制;承担相关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资质考核、认证,对宠物品种进行鉴定和对动物诊疗事故进行仲裁。
(五)、开展专业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
(六)、接收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制定行业培训计划,推广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职称资格评定工作。
(七)、推动动物保护工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 个人会员:
1、 有爱心,能真正关爱小动物;
2、 在该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人士。
(四) 单位团体会员:
1、 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和社会团体;
2、 从事犬类繁育、训练、使用、教学、研究和提供服务的单位;
3、 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和其他社团;
4、 研制、生产、营销犬用具、用品、食品和药品的单位。
(五) 荣誉会员: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在实践和学术上有突出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或在协会工作成绩卓著的,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部门批准;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9年04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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